2018年《西安集中供热条例》出台

发布日期:2018/8/5 访问次数:407

集中供热是涉及千家万户的重要民生工程,事关百姓切身利益。6月27日下午,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集中供热活动进行了详细规范。

供热管网要与城市建设同步

规划是开展集中供热活动的方向性指标,而建设是规划要求得以落地生根的保障,因此,《条例》设专章对规划和建设作出了详细规范,既强调了规划在集中供热工作中的引领指导,又突出了建设对于落实规划的实施保障。对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要求、内容、审批和修改程序、实施要求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建设与项目配套的供热设施时,必须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除此之外,为响应市开展的“铁腕治霾”行动的要求,条例还规定,在规划确定的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

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设施谁负责

推行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直管到户,有助于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关于供热管理体制,是这次《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

《条例》对推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和供热设施建管交接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市集中供热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8℃

目前供热实际过程中,居民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供热温度不达标,由此造成了许多矛盾纠纷。因此,针对此类问题,《条例》明确了室温标准以及未达到标准时供热企业应当按不同情况核退供热费,以便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条例》要求:“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用户拖欠热费供热企业有对策

《条例》设专章围绕用户的申请用热、停热、恢复用热、变更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事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保障了用户的用热权利

“实际用热过程中,因用户欠交、拒交热费引发的供热矛盾纠纷非常突出,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条例》规定:“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同时要求:“用户妥善使用和维护供热设施,因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造成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15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

通过以上条例解析,能够看出,北方地区的供热模式仍以集中供热为主,那么供热计量也是其中必须要考虑的环节,对于供热计量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无论如何,供热计量都已经写入了各地的供热条例中,只是小编更加关心的是供热计量如何能够被我们居民用户所了解和接受,当然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所要走的路还很长,我们且静观其变,拭目以待。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文章:2018中国暖通空调产业发展峰会隆重召开

下一文章:山西暖通展览会开幕